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扶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第8號),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自2021 1 10月1日起生效,至2022 12 31 2月終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落實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公告編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2年13),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