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車收費標準方面,《辦法》規定,公共停車場服務收費根據不同性質和類型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停車場管理者收取停車服務費應當使用市稅務部門統壹印制的發票。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未按規定開具稅務發票的,停車人有權拒付停車費。
同時,《辦法》明確了違法者的法律責任,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最高罰款5萬元。對未辦理《機動車停放許可證》而被責令改正,逾期未辦理的,占用城市道路擅自設置停車場的,長途客運車輛和零擔車輛,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不在指定停車場停放的,其他違法行為也予以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