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分為兩部分:筆試+面試。
筆試綜合成績:
(1)考試科目為兩科的,60%以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或專業為主。
綜合筆試成績的40%;考試科目為三科,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占40%,
“申論”占30%,“特長”占30%綜合筆試成績。
(2)報考少數民族自治縣(市)職位的少數民族人員,為其綜合筆試成績的5%。
給加分。
面試結果:
面試成績的評定根據評定要素進行評分,通常采用“體操評分法”,去掉最高分總和。
最低分,其余分數的平均分為該考生面試的最終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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