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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關於電話報銷是否計入個人辦公的稅收規定

根據《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省級機關通訊費補貼標準調整後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瓊財稅[2004]780號文件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批準,省級機關通訊費補貼標準調整後,個人

1.省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按照《海南省機關通信費補貼管理辦法》(豫〔2004〕547號)取得的通信費補貼收入(含特殊崗位工作人員每月增加100元至250元的通信費補貼收入),全額扣除。

二是市縣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為在職工作人員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也將全額扣除不高於省直機關標準的通訊費補貼。

因此,海南省電話費報銷在稅〔2004〕780號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應並入當月工資收入,與個人所得稅壹並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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