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按照《海南省機關通信費補貼管理辦法》(豫〔2004〕547號)取得的通信費補貼收入(含特殊崗位工作人員每月增加100元至250元的通信費補貼收入),全額扣除。
二是市縣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為在職工作人員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也將全額扣除不高於省直機關標準的通訊費補貼。
因此,海南省電話費報銷在稅〔2004〕780號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出部分應並入當月工資收入,與個人所得稅壹並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