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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東橋鎮五年規劃

法理分析:為加快寧波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中央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幹意見》(鐘發[2019]1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並監督實施的意見》(浙委發[2065438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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