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對於采取員工提供發票報銷餐費(實報實銷),應以報銷單據以及餐費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會計上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核算;從稅局的執行口徑,實報實銷不屬於個人所得,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規參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壹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壹條規定的,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