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
第八條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投資者是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投資者申報的出資額;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十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企業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者的名稱和住所;
(三)投資者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4)經營範圍。
第十壹條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和從事的業務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