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社應當成立清算組,處理清算事務。清算組成員由合作社股東(成員)大會或者其他法定程序選舉產生。清算組成員的信息應當在報紙上公布或者在公示系統中公告,期限為45日。
2.合作社註銷前,應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清算手續。這包括償還稅務控制面板,報銷未使用的發票和其他稅務事項。
3.清算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註銷登記申請。申請材料包括註銷登記申請書、合作社股東(成員)大會決議、清算報告和稅務機關提供的完稅證明等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