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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註銷合作社?

法律分析:可以直接去合作社成立的農業局辦理註銷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業務,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代表農民專業合作社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全體成員和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收到通知的,清算組免除公告義務。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審查登記。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五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破產適用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但是,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應當優先清償破產前已經與農民成員進行交易但尚未清償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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