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企業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關系
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規定,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參保人應當向轉入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申請,同時提供由轉出地社保機構出具的《跨省轉移養老保險繳費憑證》,經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由轉入、轉出地社保機構負責辦理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