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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基層小微權力監督制約
制定“四項清單”。系統梳理“三資”管理、村級招投標、扶貧項目申報管理等13類事項清單,細化危房改造、扶貧資金使用、征地拆遷等27項權力清單,明確涉及村、鄉鎮、縣直職能部門等主體的145項責任清單,制定紀檢監察機關110項監督清單,強化“小微權力”風險防控、運行監督和問題查處,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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