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如何對基層小微權力監督制約

如何對基層小微權力監督制約

制定“四項清單”。系統梳理“三資”管理、村級招投標、扶貧項目申報管理等13類事項清單,細化危房改造、扶貧資金使用、征地拆遷等27項權力清單,明確涉及村、鄉鎮、縣直職能部門等主體的145項責任清單,制定紀檢監察機關110項監督清單,強化“小微權力”風險防控、運行監督和問題查處,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 上一篇:發票由個人開具。為什麽發票系統會發現?
  • 下一篇:社保轉移需要通過原單位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