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當事人雙方各處500元罰款:
(壹)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壹個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申請領取《生育證》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應當終止妊娠拒不終止的。
第四十壹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規定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處理:
(壹)城鎮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壹個子女的,按所在縣(市、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壹個子女的,按所在縣(市、區)上壹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前款當事人的實際年收入高於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稅務、工商等行政部門核實的,按其年實際收入的3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以第壹款、第二款多生育壹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多生育的子女數為倍數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