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換位置,是指納稅人在作為承運人承擔的運輸業務中,簽訂運輸協議,使用對方的運輸空間完成相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31號),互換運輸艙位的雙方以各自互換運輸艙位確認的總價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