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第14條規定: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管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汙染物的監測管理。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發生征納稅爭議,納稅人行政復議或訴訟對象是作出具體稅收征管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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