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第五十條,作為會計憑證的紙質稅收票證保存期限十五年。
另外,紙質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應當整理裝訂成冊,保存期限五年。
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已經開具、作廢的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進行歸檔保存。數據電文稅收票證、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應當通過光盤等介質進行存儲,確保數據電文稅收票證信息的安全、完整,保存時間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稅收票證的監督管理:
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工作變動離崗前,應當辦理稅收票證、稅收票證專用章戳、賬簿以及其他稅收票證資料的移交。移交時應當有專人監交,監交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同簽章,票清離崗。
稅務機關應當按稅收票證種類、領用單位設置稅收票證賬簿,對各種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用存、作廢、結報繳銷、停用、損失、銷毀的數量、號碼進行及時登記和核算,定期結賬。
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票證管理人員應當按日對已結報繳銷稅收票證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稅收票證管理的規範性進行審核;基層稅務機關的上級或所屬稅務機關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對基層稅務機關繳銷的稅收票證,應當定期進行復審。
以上內容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