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機動車輛統壹發票條款

機動車輛統壹發票條款

法律分析: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將機動車銷售者分為三類,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即:汽車制造商、授權汽車經銷商和其他汽車貿易商。

銷售者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的,應當出具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銷售其他機動車輛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發票準印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省稅務局簽發。

稅務機關對印制發票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全國統壹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級稅務局可根據需要在本地區增設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專用防偽產品應按規定存放在專用倉庫,不得丟失。殘次品和廢品應在稅務機關的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誌,其式樣、規格、內容和印刷顏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按照下列要求開具:

(壹)項目完整並與實際交易壹致;

(二)字跡清晰,不準壓線或出錯;

(三)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開具。買方有權拒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因此,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會在開具的發票上寫明此發票無效。

  • 上一篇:輝縣拜泉地區什麽時候動工?
  • 下一篇:2023年農村醫保怎麽交?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