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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時限超過60個工作日怎麽算?

檢驗期限超過60個工作日的,超過期限的工作日按每天8小時計算。根據《稅務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檢查應當自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須經稽查局局長批準。這裏只規定了延長檢查時間的審批程序,沒有規定批準延長的次數和最長期限。檢驗時限超過60日的,工作日按超過時限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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