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壹)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三)組織機構統壹代碼證書;(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 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齊全且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發放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不齊全或稅務登記表的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場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填報。納稅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稅務機關應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後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根據上述規定,稅務局認為妳身份證有假,是應該他們負責實地調查,核實後予以發放稅務登記證件,且在辦理登記時他們還有嚴格的時限限制,到時沒辦好妳可以找他們的上級機關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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