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372號)第壹款規定,我國境內機構,(指公司、企業、機關團體及各種組織等)及個人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購付匯手續時,凡個人對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內機構對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須向外匯指定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關法規文件的相關憑證外,還須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該項收入的完稅證明、稅票或免稅文件等稅務憑證。
根據該文件附件的第三款規定,在境內機構任職或受雇的外籍、華僑、港、澳、臺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報酬(包括通過支付給其派遣企業的),按照我國現行稅法規定,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營業稅。
辦理購付匯或從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時,應出具由主管地方稅務局開具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和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