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規定,對於讓渡資產使用權有關收入的確認原則:
如果合同或協議規定壹次性收取使用費,且不提供後續服務的,應當視同銷售該項資產——次性確認收入;
提供後續服務的,應在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如果合同或協議規定分期收取使用費的,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確定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故加盟費壹次性支付且若無後續服務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若壹次性支付但存在後續服務,在後續期間平均分攤入各期的“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分期付款則按照協議分期收取的金額,考慮實際風險已經轉移否的基礎上,分期確認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2、貨款保證金
屬於押金性質,應予以掛賬反映,會計科目“其他應收款-加盟店押金-××店”。
3、購置統壹用具的收款
屬於代墊款項,作為代墊款反映,會計科目“其他應收款-加盟店交納購置用具款-××店”。
需註意在實際采購時應將發票直接開予各加盟店。若發票已經開予總公司,則作為總公司的采購項目,則還需由總公司將采購的物品開具正式發票予加盟店,即總公司需對采購的物品作為銷售事項轉入加盟店。這樣會造成總公司的稅款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