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服務向購買方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包括貼息費用、港口費、港雜費、保險費),應繳納增值稅並可單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取價外費用(指增值稅額以外的價外收費)者,如果價格與價外費用需要分別填寫,可以在專用發票的“單價”欄填寫價、費合計數,另附價外費用項目表交與購貨方。但如果價外費用屬於按規定不征收增值稅的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則該項合計數中不應包括此項價外費用,此項價外費用應另行開具普通發票。
價外費用項目表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收取價外費用的商品或勞務的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價外費用的項目名稱、單位收費標準及價外費用金額(單位費用標準乘以數量),並加蓋銷售方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購貨方應索取價外費用項目表壹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