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如果出現重大事件,可聯系銀行人員協調解決,由銀行負責人調閱監控核實情況,可以進行初步確認。這個屬於協調解決的問題。如果確認出現損失,應立即報警或走司法途徑。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壹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