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勞動教養企業實行增值稅退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46號)規定,增值稅退稅的勞動教養企業,是指為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提供勞動場所的生產單位,產權全部屬於監獄、勞動教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