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轉債就不壹樣了。
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計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的稅後影響;
特區制度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份數的加權平均數。
2.認股權證不同於股票期權。
當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的市場平均價格時,應考慮其稀釋性。計算基本每股收益,凈利潤作為壹個分子的金額不變;
特別行政區制度分母的調整項目是按照本準則第10條規定的公式計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數,還應考慮時間權重。當期發行認股權證或股票期權的,普通股的平均市場價格從認股權證或股票期權發行日起計算。
3.開票時填寫的信息不同。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需要在申報的“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購買方為企業的憑證,在要求申報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
特別行政區系統提供小規模納稅人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納稅憑證。
特別行政區制度是獨特的。只要在稅務發票系統中發現這個企業的發票代碼不壹樣,就可以查詢這個企業的發票狀態,就可以知道這個企業有沒有虛開發票。
百度百科-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百度百科-特別行政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