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的文件、證明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在交通要道(車站、碼頭、機場、)和郵政企業的查證權
(6)查詢存款賬戶權。
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檢查人員按全國統壹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註意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