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3)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4)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6)符合《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7)屬於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範圍。
(8)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主體就同-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