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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路口施工發票備註欄需要寫工程地址嗎?

備註欄的地址要填街道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6)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應當在發票備註欄註明縣(市、區)名稱和項目名稱。

因此,備註欄中的“地址”只需填寫縣(市、區)級行政區域名稱即可。這裏的縣(市、區)也包括自治縣、旗、自治旗,不壹定要寫街道、鄉鎮甚至門牌號。實踐中,有些單位和財務人員要求備註欄的信息要精確到街道、鄉鎮甚至門牌號,這是錯誤的。當然,發票對街道和門牌號的詳細備註不會影響發票的有效性。

工作中需要備註地址信息的常見發票有:運輸服務發票(出發地、到達地、車型和車號、運輸貨物信息等。)、房產轉讓或租賃發票(房產詳細地址)等。同時我個人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公告31 (2019)寫明材料設備的“包裝費”發票,並註明施工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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