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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個人在我國從事文藝及體育演出如何納稅

對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演員、運動員以個人名義在我國(大陸)從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應以其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支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依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按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依據: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文藝及體育演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06號)第二條規定:對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演員、運動員以個人名義在我國(大陸)從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應以其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支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依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按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第44號)第四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壹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3.《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年2月18日修訂)》(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9號)第十壹條規定: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壹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壹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

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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