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收益
2、
稅務部門
要求
建築企業
提供
經營報表
、
帳簿
和記帳
單據
的做法合法,沒有超越其管理範圍。
原因壹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
稅務機關
申報納稅。”(如果妳們未申報,則由妳們的
機構
所在地
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
原因二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
法律
、
行政法規
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
申報期限
、申報內容如實辦理
納稅申報
,報送
納稅申報表
、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那麽,只要是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報送的
資料
,妳們都應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