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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建築業勞務分包差價的征收財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建築業企業的差別化增值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施工企業總承包必須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承包商分包和勞務分包。

(2)在項目施工所在地異地預繳增值稅的,施工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施工服務。建築企業公司註冊地與建築勞務發生地屬同壹國稅局管轄的,不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勞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應按照作為銷售額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支付的分包合同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後的余額,在施工勞務發生地按2%的稅率扣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對於建築勞務分包公司的差額稅,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理:

借方: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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