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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核算建築業的收入

1.先說收入和所得稅收入。收入是壹般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的確認單,需要和項目部或主管壹起完成;

2.除了開發票,開發票的做法大多取決於甲方的情況。有些會在付款後開票,有些會根據完工進度或完工後開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的縣(市、區)名稱和工程名稱。

但需要註意的是,開票和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不同的。預收賬款或對外施工應預先繳納增值稅,先發生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不先開發票的,不管妳開不開發票,都按照合同約定的征收時間和完成時間繳納增值稅。會產生不同於所得稅收入的增值稅收入。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增值稅改革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二條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將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預先提供租賃服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時。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壹)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銷售收入,是指納稅人在銷售勞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過程中或者之後收到的款項。取得索取銷售貨款憑證的日期是指書面合同中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中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勞務和無形資產轉移完畢或者房地產權屬變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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