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更換新卡的基本流程如下:
1.攜帶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2.現場進行人像采集和指紋采集;
3.繳納費用40元,領取費用收據和領取居民身份證證明;
4.從受理之日起,壹般60天內可以拿到新的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在90天內領取。領新卡的同時交舊卡,舊卡作廢。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