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基礎是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上來說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差異是用來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是購入時的價格,賬面價值則是期末的公允價值。
從利潤表的角度上來說,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壹個新的單獨的科目: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交易性金融資產在其出售時按出售價格-原始購入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未實際出售時,由於公允價值變動而導致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調整。
資產計稅基礎的規定:
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等各類資產,可以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具體稅務處理辦法計算的折舊、攤銷、成本和凈值等,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與會計“賬面價值”相對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可以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的金額,稱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