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
三。第五條修改為:“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服務,必須同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四。第七條修改為:“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壹切優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