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在技術引進中涉及到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證合同的問題,必須要求供應方提供專利清單,應寫明有關專利號或者專利申請號,屬於專利權轉讓的,應當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向專利局備案。說明其專利是向哪個國家專利當局註冊登記的、所登記的專利內容、專利從什麽時間開始、專利的期限、地區範圍等等細節,以便做到心中有數,避免上當。 2. 技術供方的專利內容、地區範圍、專利的期限是確定專利使用費的依據。專利的使用地區越廣、專利期限剩下的越短,該專利的使用費就越便宜,價格越低。反之則價格越高。 3. 在合同條款中應明確規定:簽約的技術供方必須是專利的合法所有者,有權轉讓其專利權;如果受到第三者的控告,與技術引進方無關,簽約的供方應自行處理並承擔由此而發生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4. 合同條款還應明確規定:在合同期限終止後,引進方有權繼續使用供方供給的專利。否則,合同終止後,對方有權停止我們使用其專利,這將影響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5. 根據我國政府技術引進的政策,不能接受供方對我們強加的壹些不平等的和歧視性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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