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的法人連帶主張和承擔,但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發起人為設立法人而進行的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未設立法人的,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擔。有兩個以上發起人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發起人承擔因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產生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