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停業需提供資料:
a) 《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b) 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
c) 《發票領購簿》、已開具未繳銷及未使用完的發票(有領購發票業戶提供)。
(2) 納稅人辦理期限:定期定額戶應在實際停業之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停業手續。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壹年;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
2.辦理稅務登記註銷需提供的資料:
(1) 《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壹式兩份);
(2) 《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
(3) 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壹份。(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是指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如:法院的判決、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證明文件和資料等。)
(4) 企業所得稅清算資料;
(5) 取消稅務資格認定資料;
(6) 取消減免稅資格的審批資料。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主管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