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金融企業銷售未取得發票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如何征收營業稅?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書?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3。關於營業額?(二十)?單位和個人出售或者轉讓因償還債務而取得的房地產或者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全部收入減去償還債務時房地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的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不得扣除項目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簡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壹) 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範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因此,金融企業出售處於債務償還期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時,應在計算相關營業稅計稅依據時,以發票作為抵扣憑證。不能提供相關發票的,不能按照差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應按照總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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