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有關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95號)第七條“計稅依據”第四項規定,納稅人以以舊換新(包括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計稅依據按照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兩個文件,明確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稅務處理。
財稅字[1994]095號文件規定:“納稅人以以舊換新方式銷售金銀飾品的,應當確定計稅依據,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實際收取的全部價款征收消費稅。”
財稅字[1996]第74號《關於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的通知》規定:“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照銷售者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從以上兩個文件可以看出,金銀飾品以舊換新業務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計稅依據是相同的。此外,其他商品的以舊換新業務仍按同期新貨銷售價格確定。
浙江省稅務局-財政部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繳納環節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