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實行的是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不能稱其為特權,主要有以下幾種1.補貼計劃的名稱 對於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的外資企業的優惠所得稅政策 2.通知所涵蓋的時間 1984年至今 3.政策目標和/或補貼的目的 促進地區發展和吸收外資 4.補貼的背景和主管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主管機關 5.給予補貼的法律依據 1991年前,《中華人民***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1991年後,《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6.補貼的形式 適用優惠所得稅稅率,及所得稅免除 7.提供補貼的對象和方式 (1)對於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外資企業和在經濟特區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應適用15%的優惠所得稅稅率。 (2)對於在經濟特區所在城市的老城區設立的外資生產型企業,應適用24%的優惠所得稅稅率;對於技術密集型項目、外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償還期較長的項目、以及國家鼓勵的部門中的項目,如能源、運輸等,所得稅稅率可進壹步減至15%。 (3)對於外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服務部門的企業,第壹年應免除所得稅,第二、三年應免除50%,但需向當地稅務主管機關申請並獲批準。基期年份為此類企業第壹個盈利年。 8.單位補貼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則為該補貼的總額或年度預算額 適用的優惠所得稅稅率為24%或15% 9.補貼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時限 1984年- 10.可據以評估補貼的貿易影響的統計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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