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因遺失、損壞等特殊情況需要補辦海關簽發的報關單證明聯的,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原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海關審核同意後,可以換發。 海關應當在證明復印件和核銷單上註明“補簽”字樣,並按規定收取費用。
首先,沒有必要在報紙上發表。其次,在妳處的時間已經超過1年,委托另壹家報關行不可行。基本上通過正常渠道補辦有點困難。建議妳找原報關行和深圳海關溝通,或者委托和海關關系好的報關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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