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發票不抵扣有兩種情況:1,認證未申報,2,未認證未申報。
針對這兩種情況,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8號(2011):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已認證或信息已采集上報,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抵扣;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和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方式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對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比對結果壹致,但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抵扣,屬於真實交易的客觀原因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客觀原因包括以下類型:
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的。
相關司法行政機關在業務或檢查中查封、封存納稅人賬冊,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時辦理申報手續。
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和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無法及時獲取認證結果通知書或審核結果通知書,無法及時辦理扣稅。
因企業納稅人傷亡、突發重大疾病或擅自離職,交接手續失敗,導致不能按期申報扣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