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粵國稅發[2003]247號)是指納稅信用等級為B級。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是對納稅人過往年度納稅信用情況(根據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接受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的制定的指標考評)的評價, 納稅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級別,每兩個年度為壹個考核周期,所有符合參評條件的納稅人必須納入A、B、C、D四個級別之壹進行分類管理。 主管稅務機關將會根據納稅人的不同等級實施分類管理,以鼓勵依法誠信納稅,提高納稅遵從度。對A級納稅人,依法給予鼓勵、優惠;對B級納稅人,重點加強日常涉稅政策輔導、宣傳等納稅服務工作,幫助其改進財務會計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平,提升納稅信用等級;對C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管理;對D級納稅人,可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強化管理等。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措施,具體辦法可咨詢當地稅務機關企業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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