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銷售活動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銷售的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商品生產、批發、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主要從事商品生產、批發、零售和從事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貨物、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的,適用較高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