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6號第4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最關鍵的問題。第壹條第(壹)項規定,賣方開具的專用發票尚未交付給買方,買方未使用其申報抵扣並將抵扣的發票退回,賣方可以在新系統中填寫並上傳信息表。賣方在填寫信息表時,應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信息。
第五條同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施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19號)第五條、附件1、附件2同時廢止,那麽這廢止的第五條是什麽?第五條包含了很多內容。我們來看壹個關鍵的:“發票未送達買方或買方拒收的,賣方應在專用發票認證期內,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中填寫並上傳信息表。”
關鍵詞,認證期內,什麽意思?我們理解19號文件出臺時,認證期過後妳不能開紅字,但是47號文件廢除了這壹條,沒有規定認證期內的字樣,說明47號文件已經放寬了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