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局《關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答復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應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稅務機關有統壹開票軟件的,納稅人應當使用統壹開票軟件開具發票;如果沒有統壹的軟件,納稅人可以自行開發開票軟件。
二、納稅人使用自行開發的計算機開票軟件,應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方可使用。納稅人在申請使用時應將開票軟件的程序及說明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電腦發票。
三、使用自行開發的計算機開票軟件,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定期報送發票開票信息。
四、使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計算機開票軟件或擅自改動統壹開票軟件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