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令號12)2002年4月29日,用八章四十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產地認定、產品認證、監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範。
《辦法》第二條規定,無公害農產品是指原產地環境、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經認證取得認證證書,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的未經加工或者初級加工的食用農產品。
《辦法》第三條規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由政府推動,實行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的工作模式。
《辦法》第七條規定,國家鼓勵生產單位和個人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
《辦法》第八條規定:國家適時實施無公害農產品強制性認證制度。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工作。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並發布《無公害農產品標誌管理辦法》。
《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或者買賣原產地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無公害農產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