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壹律不準開具發票”。
經營者給消費者過期拒絕開具發票,可能是經營者已將收入做賬,補開發票麻煩,增加工作量。同時不排除經營者減少交稅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