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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時稅務局為什麽要用合同

主要是為了在開票手續上(書面材料)能證明業務的真實性。只有真實的經濟業務才會發生納稅義務,所以要證明啊。過去壹些行政事業單位為了年終解決壹些不合規支出,就找點發票報銷,或到稅務部門開具虛假業務的發票來沖壹些實際支出但不好列支的費用,如招待費等,上級有規定,只能在預算範圍內支出,多了不允許報銷,但事實上超支了,怎麽辦?就到稅務部門開壹些房屋維修費用什麽的發票來走帳。因為這些行為涉及腐敗、貪汙等嚴重問題。以前稅務部門代開票規定不嚴,確實讓壹些不法分子鉆了空子,後來壹起案件,檢察部門起訴稅務部門幫助別人開具虛假憑證,進行貪汙腐敗。妳說冤不冤,但妳證據不足,只好認了。認了就認了,不能再犯類似錯誤吧。所以總局出臺了代開票具體規定,即國稅函[2004]102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將責任進行明確,只要書面可以證明業務真實性,稅務部門即認為業務是真實的,就是假的,也是申請人故意弄假,稅務部門不承擔相關責任。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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