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符的,應按規定到稅務局辦理變更手續。
必須按照以下要求開具發票:
1,清晰可辨。
2、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單獨開具專用發票,並在錯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填錯作廢”字樣。如果專用發票開出後因為買方沒有索要而作廢,也應作為錯誤處理。
3.完成項目。
4、票、貨相符,面值與實際收取的金額壹致。
5.每個項目的內容都是正確的。
6.所有份數壹次性填寫,上下份數內容和金額壹致。
7.發票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8.在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內開具專用發票。
9.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10.拆解時不得使用專用發票。
11.不得開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式樣不壹致的專用發票。
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買方有權拒收。